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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审议著作权法草案时认为制定著作权法很有必要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1990-06-21 23: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人大常委审议著作权法草案时认为 制定著作权法很有必要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人大常委审议著作权法草案时认为 制定著作权法很有必要 新华社北'...

人大常委审议著作权法草案时认为 制定著作权法很有必要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人大常委审议著作权法草案时认为
制定著作权法很有必要
新华社北京6月21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著作权法草案时认为,为了保护广大知识分子的创作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著作权法很有必要。
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分组会上,蚁美厚委员指出,长期以来,我国没有著作权方面的完整法律,从事科学文化作品创作的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的保障,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没有受到有效的法律制裁。因此,制定著作权法,依法保护从事创作科学文化等方面作品的作者的合法权益,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体现,它对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传播,繁荣我国的科学文化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对外文化交流也将是一个有力的促进。谢铁骊委员认为,著作权法草案是基本可行的。他说,草案中对一些著作作品如电影,规定了其整体的著作权的归属,这就较好地解决了问题。过去在电影制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都是由于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来规定。同意尽快通过这个法,并制定出实施细则。
有的委员指出,著作权法草案总的来说是可行的,但还有一些具体规定需要作进一步修改。张有隽委员说,著作权法草案修改得比较好,但仍有值得斟酌之处:一是作品分类,文学艺术作品多,学术著作较少;二是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是否可再划得细些;三是应当加上作者取得报酬权的规定。
在审议中,也有的委员对著作权法的出台时间提出了意见。张承先、李桂英等委员认为,在立法程序上,出版法应在前,著作权法应在后。因此,应在颁布了出版法后再实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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