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关注热点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专栏:时政广角
民事审判:关注热点
本报记者 吴兢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民事案件的比例已占到了90%左右。除了传统的财产、借贷、租赁、婚姻家庭、继承等案件外,医疗、房地产、交通事故赔偿、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人身权等纠纷案件也不断上升,成为全社会关注的新热点,也给民事审判增加了新的难度。
就在3月27日,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在广东佛山市召开。来自全国各地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们对这些热点进行了深入探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告诉记者:“民事审判必须树立权利在民、权利为本的理念。在审理因商品房买卖、物业管理、产品责任、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电信、文化、体育等民事案件中,要注重依法保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无过错司机仍须赔
近年来,交通事故案件大量上升。由于在一些事故中行人的交通违章是重要原因,一些地方性法规出现了“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规定,也给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带来适用法律的问题。
黄松有强调:“审理这类案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原则。机动车行为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造成非机动车一方人员伤亡的,除非出于受害人自杀、自残等行为人难以控制的情形,司机仍应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在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即使受害人有重大过失,也只能按照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更不得判决过错相抵后再要求受害人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
商品房买卖: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房地产业快速发展,已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支柱产业之一。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规范与诚信,房地产纠纷急剧增加,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之一。其中,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利用吹得天花乱坠的宣传资料,使购房者上当受骗。
这些宣传资料能否视为合同的一部分?一般说来,房地产开发商在广告宣传资料中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应当认定为‘要约邀请’,不属于合同的内容。“当然,如果该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即使出卖方提供的由购买方签订的合同文本未载入上述说明和允诺,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出卖方违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出卖方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或者出卖方的违约行为符合约定解除条件的,购买方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以保护商品房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民事法官们如是说。
医患纠纷:举证责任“部分倒置”
医患纠纷,一段时间以来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根据医患双方相差悬殊的举证能力,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4月1日开始施行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打官司的举证责任“倒置”。
该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受到广大患者和法律界人士的好评。因为在这类诉讼中,医方是否有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些专业性很强的证据多控制在医疗机构手中,患方难以占有、接近和搜集这些证据材料。
黄松有说:“对于医患纠纷,人民法院主要是通过审判活动,依法维护患方和医方的合法权益,以此保障医疗秩序和安全。对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司法解释规定的只是举证责任‘部分倒置’:涉及医方是否有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医方已尽到自己的职责,通过举证必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至于现实中一些患者聚众闹事,破坏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黄松有强调:“对于医患双方发生的纠纷,我们鼓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调解解决,也可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任何威胁、伤害对方,聚众闹事、扰乱医院和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图片)
3月11日,因贩卖假化肥对农民造成经济损失索赔案被告孔繁军(左)在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上。
新华社记者 徐家军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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