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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铭委员呼吁制定《捐资助学法》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3-26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刘长铭委员呼吁制定《捐资助学法》 第16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委员建议   刘长铭委员呼吁制定《捐资助学法》 我国人口众多,发展教育是将巨大的人口包'...

刘长铭委员呼吁制定《捐资助学法》

第16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委员建议

  刘长铭委员呼吁制定《捐资助学法》
我国人口众多,发展教育是将巨大的人口包袱转变为人力资源的唯一途径。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教育的发展,为提高教育的投入做出了巨大努力。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以及人口的数量,要从根本上扭转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还需要较长时间。
近年来,不少社会团体和个人慷慨解囊、捐资助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教育经费的不足,为我国各地区的教育发展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贡献。可以预料,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捐资助学将越来越普遍。鼓励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资助学的文明善举,不仅是筹措教育经费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但是,目前的许多捐资助学行为只是发生在个人与学校、社会团体(单位)与学校之间,本质上属于“个体行为”,国家基本不予介入与调控。这虽然使一些学校的办学资金得到了补充,但长此以往,不利于捐资助学行为的规范管理和倡导,也不利于教育的均衡发展,甚至可能滋生腐败与犯罪。虽然腐败与犯罪只是极个别的情况,但已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损害了教育工作者的形象,不利于教育的发展。
目前对于捐资助学行为只有舆论监督,缺少法律的规范约束。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制定《捐资助学法》,用法律规范捐资的来源、捐赠的程序、捐赠者以及受赠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等内容。这有利于将捐资助学纳入法制的轨道;有利于倡导这项文明善举,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弥补教育投入的不足;有利于国家对社会教育资金的宏观调控;有利于减少腐败与犯罪行为的产生;有利于培养青少年善良的品德与社会责任感;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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