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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局决定提高书籍稿酬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1990-06-16 23: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版权局决定提高书籍稿酬 第3版(综合) 专栏:   版权局决定提高书籍稿酬 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版权局最近发出通知,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适当'...

版权局决定提高书籍稿酬

第3版(综合)
专栏:

  版权局决定提高书籍稿酬
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版权局最近发出通知,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适当提高书籍稿酬。
目前我国实行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是1984年10月颁发的。提高后的标准为:
著作稿每千字10—30元;对确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学著作,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文艺理论专著,可以从优付酬,但每千字不超过40元。翻译稿每千字8—24元;对特别难译而质量优秀的译稿,可以再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35元。
印数稿酬由原来的印1—2万册,每万册按基本稿酬的5%付酬,提高到每万册按基本稿酬的8%付酬。对确实有重要学术理论研究价值而印数较少的专著,印1—1万册,由原来的按基本稿酬的20%付酬,提高到按基本稿酬的30%付酬。
具体实施办法,按修订后的《书籍稿酬暂行规定》办理。
美术和摄影作品的出版,音乐、戏剧等作品的上演或录制,电影、电视剧本的拍摄等付酬标准,可参照书籍稿酬调整的幅度,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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