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吹得离谱 医药公司要负责任
第15版(法律与生活)专栏:新案导读
虚假广告吹得离谱 医药公司要负责任
吴奇伟
导读:我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的广告不得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内容,不得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而在生活中,违反上述规定的广告经常可以见到。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虚假医药广告越来越没有市场。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该引起警惕了:只有诚信经营,才能获得真正发展。
王哲是河南省开封市一名学生,2000年,他看到某医药公司所作“近视灵”冲剂广告,内有“总有效率高达96%,17岁以下青少年治愈率高达90%”等内容。受此影响,王哲从医药公司购得9盒冲剂,价款1208元。服用7盒后,认为没有效果,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经消协调解,医药公司将王哲剩余两盒冲剂按原价返还其268.4元。王哲对此仍有异议,起诉到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而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但原告要求医药公司加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因此,判决医药公司赔偿王哲9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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