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保护学生的健康 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两条例实施
第3版(综合)专栏:
用法律保护学生的健康
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两条例实施
本报北京6月15日讯 记者周庆报道:从现在起,我国在校学生的健康状况,将受到法律的保护——经国务院批准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正式发布实施。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卫生部今天为此联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由国务委员、国家教委主任李铁映与国家体委主任伍绍祖和卫生部长陈敏章分别签署的这两个《条例》,总结了我国40多年来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经验,对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教学、课外活动、课余训练与竞赛、教师、场地、器材和学校卫生工作的要求、管理、监督,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社会普遍关心的学生负担重的问题,《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作出规定: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大学不超过10小时。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对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奖惩,两个《条例》也有明确规定。《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指出:不按规定开设或随意停止体育课的,未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国家教委有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说,两个《条例》的发布施行,是教育界、体育界、卫生界的大事,是今后一个时期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贯彻的具体办法,今后将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国家体委主任伍绍祖在发言中说,《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制订,标志着学校体育工作在科学化和规范化上迈出了新的一步,体现了国家对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卫生部长陈敏章在讲话中提到,学校卫生工作的直接对象是占我国人口总数近1/5的学生。近年来两次大规模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结果表明,我国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普遍提高,但学生视力不良、口腔疾病、营养不足及比例失调还呈上升趋势。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积极指导和帮助学校改善卫生条件,使之逐步达到国家的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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