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乡镇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力武器
第2版(国内新闻)专栏:
保障乡镇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力武器
本报评论员
我国亿万农民和广大乡镇企业干部职工盼望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李鹏总理签署,今日正式颁布了。这是中国法制建设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件大事,是乡镇企业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我国的乡镇企业已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乡镇企业中,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居于主导地位。1989年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总产值达4845亿多元,占乡镇企业总产值的65.4%;形成集体资产3800多亿元,其中固定资产1900多亿元,已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的主体力量。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之所以能够蓬勃、健康发展,除了有一个在国家宏观计划指导下,具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机制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党和国家对乡镇企业实行了“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指导方针;采取了鼓励、扶持、保护、引导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调动了亿万农民在发展农业的前提下兴办集体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在,国务院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进程和客观实际出发,经过法定程序,用法规的形式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关于发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方针政策加以规范,这既是十多年来改革开放中发展乡镇企业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和总结,也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的新发展。
当前,稳定压倒一切。全国要稳定,必须要有农村、农业和农民的稳定。而要有农村、农业和农民的稳定,乡镇企业的政策必须稳定。去年以来,国民经济发展遇到暂时困难,社会上曾出现了对乡镇企业不公正的舆论,一些同志对我国发展乡镇企业的方向产生了怀疑,尽管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肯定乡镇企业的地位和作用,一些同志的疑虑和偏见仍难以消除。《条例》的颁布进一步表明了党和国家关于发展乡镇企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发展乡镇企业方针政策的一贯性、坚定性和稳定性。《条例》确立了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地位,对如何扶持、保护、引导、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为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条例》也体现了中央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企业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这对于稳定政策,稳定人心,从而稳定农村,稳定全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发展乡镇企业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任务。我们相信,以保障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引导其健康发展为宗旨的《条例》的颁布和贯彻实施,必将推动我国的乡镇企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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