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美商约与二十一条
第3版()专栏:
蒋美商约与二十一条
漠野
中国人民曾经八年困苦艰辛的岁月,支付了无数血汗头颅,终于击败了穷凶极恶的日本法西斯帝国主义,赢得了抗战胜利,从而,多少爱国志士曾为之奔走呼号断指血书的“五九国耻”,也就随着抗战的胜利而一并湔雪了;可是,曾几何时,民贼独夫蒋介石又给灾难深重万庆苏苏的中华民族烙印上了一个新的国耻,这个新国耻的标志,便是一九四六年十一月四日蒋贼与其主子美帝国主义所签订的蒋美商约!
虽然,在本质上,二十一条与蒋美商约都是出卖中华民族与中国人民之权益的卖身契约,但就其范围之大小与程度之深浅来较量,则后者的确可以说是“后来居上”!根据蒋美商约,中国对美一切开放,美帝国主义在中国可以为所欲为,美国企业享受了各种特殊待遇,中国完全断送了关税自主权、沿海及内河航行权等等。美帝国主义从蒋介石手里所取得的这种经济上的无限控制权,乃是其政治上军事上对蒋政权握有无限控制权的张本。诚如某经济学者所说:根据蒋美商约,“中国将不是中国人的中国,而是美国人的中国了!”蒋贼卖国之慷慨彻底,可谓“叹观止矣”!
在二十一条中,袁世凯所出卖给日本帝国主义的主要是山东与满蒙的特权,而蒋介石在蒋美商约中出卖给美帝国主义的一切特权,却普及于中国的“领土全境”。二十一条第一号第三项:中国政府允诺开山东省内合宜地方为商埠。第二号第三项:日本臣民将在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来往,并经营商业等项生意。我们再看看蒋美商约吧:该约第二条:“(一)缔约此方(应读作美国——野注)之国民,应许其进入缔约彼方(应读作中国——野注)之领土,并许其在该领土全境内居住旅行及经营。………并除其本国主管官厅所发给之(甲)有效护照或(乙)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应无须申请或携带任何执行文件。”第三条:“………同意缔约此方之法人及团体在缔约彼方领土全境内,从事经营商务制造加工金融、科学、教育、宗教及慈善事业,为商务建造加工金融、科学、教育、宗教及慈善之目的,而取得保有建造或租赁及占有适当之房屋,并租赁适当之土地,……”这就是说,中国到处都是美帝国主义的商埠与活动的所在,美国人可以到中国任何地方去进行任何的勾当。二十一条第二号第四项:中国政府允将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臣民。关于这项买卖,蒋美商约是规定得更为巧妙而广泛的:“…………关于缔约此方国民法人及团体在缔约彼方公有土地上经营行业之该缔约彼方之法人及团体中之股票所有权,根据本款之规定,缔约此方无须给予优于其国民法人及团体自缔约彼方所获得之权利及优利。”(第四条第一款)事实上,蒋介石早已将中国西北探测与采油权利出卖给美国环球公司了,戈壁沙漠已有二十五井在开采中。去年七月美国雷诺公司宣布,将经营山东台湾东北之铝矿。最近,蒋政府又将湖南所有与国防有关的特种金属——锑、锰等矿开采权,通通卖给了美帝国主义。二十一条第三号规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中日两国合办事业。而蒋介石却来得更为慷慨:“缔约此方之国民法人及团体,在缔约彼方全部领土内,应享有组织与参加该缔约彼方法人及团体之权利,以从事于商务制造加工科学教育宗教及慈善事业,”(第四条第二款)一个中日“合办”的汉冶萍公司与无数个各色各样的中美“合办”的法人团体(且不说美国独办的),相形之下,真是“小巫见大巫”呵。二十一条第四号是: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借与他国。诚然,在公布的蒋美商约中还没有这样的明文规定,但我们知道,蒋美商约的谈判是完全秘密的,它仅仅是蒋美密约透露出来的一部分。据去年九月上海《新闻通讯》报导:美国剩余物资售华附有密约三十年船坞协定,依此协定,三十年内中国所有的海港,美国军舰皆可自由出入使用。(按:蒋美商约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倘缔约此方之船舶,由于气候恶劣或因任何其他危难,被迫避入缔约彼方对外国商务或航业不开放之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时,此项船舶应获得友好之待遇及协助,以及必需与现有之供应品及修理器材。本款于军舰及渔船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之船舶,亦适用之。)事实上,上海、青岛、秦皇岛等地,乃至台湾的基隆、高雄,今天都已成为美帝国主义的基地了。关于中国沿海港湾岛屿,如果说袁世凯对日寇开了一张支票,那么,今天蒋介石对美帝国主义是已经兑现了。
袁世凯所承认的所作的,蒋介石都已经承认了作了,毫无不及,而有过之;而当年袁世凯尚不敢承认尚不敢作的,蒋贼也竟悍然不顾一切地承认了作了!
廿一条第五号除第六项(关于福建经济权益者)外,其余各项袁世凯是未敢承认的。第一项:中国政府须聘用日人为军事、财政、政治等项顾问。这一项,在蒋介石对美帝国主义是早已办到,岂仅聘用个别的顾问,而且是为数四五千人的“军事顾问团”呵。至于李度、萨凡奇等等,以及什么美国的将军博士之流,在蒋介石儿皇帝的朝廷里是不胜枚举的。第二项:所有在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关于这项要求,蒋贼对美帝国主义亦已承认,而且有所补充。蒋美商约第八条第一款:“缔约此方之国民,法人及团体,在缔约彼方全部领土内,应许其取得,保有与处分地产及其他不动产。”第三项是: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中日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官署,聘用日人改良中国警察机关。这项要求是非常毒辣的,然而,蒋介石对美帝国主义却早已办到。美蒋合办之“中美合工所”,很久以来就完全统治了国民党的警察和特务,所谓“中美特工训练班”,遍及各地——去年十一月,北平又成立了所谓“中美警宪联络室”,实行中美警宪联勤。最近,美国前巴克莱警局局长布尔摸,又被蒋介石请来“改革中国警政”。第四项是:由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众所周知,美帝国主义所供给蒋贼进行内战的军械,是远远超过“一定数量”了。第五项是: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之铁路,及南昌杭州间,南昌潮州间,各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据去年十月十二日蒋记和平日报载称:粤汉路局刘副局长顷告本报记者:中美合筑粤汉路,美国愿贷美金五亿元,各种材料须在美国采购。借款将移用一部,作为架设黄河铁桥之用,所有各项工程计划,已经美国建筑工程公司承办。灼然可见,粤汉、平汉两路的“建造权”,已被蒋贼奉送给他的美国爸爸了。第七项是:允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宣教之权。这在蒋美商约中亦复是设想周详,备而不漏:“缔约此方之国民在缔约彼方全部领土内,应准许其行使信仰及礼拜之自由,并设立学校以教育其子女,并将在自己住宅或任何其他适当建筑物内,单独、集体或于宗教或教育法人及团体中,举行宗教仪式及传教或传授其他知识,不因宗教信仰或其他原因,而受任何妨害或侵扰。”(第十二条第一款)
袁世凯之为大卖国贼,人民的历史家早有定论,在这里绝不是写翻案文章,为他解脱;而是意欲借诸一点史实的对照,使我们得以更深刻地认识蒋介石今天的卖国罪行是何等的空前无耻与丑恶!袁世凯阴谋帝制自为,为了取得日本帝国主义的援助以达此目的,竟不惜“卖国求荣”,置国脉民命于不顾,接受了日寇的二十一条;三十余年以后的今天,蒋介石为了坚持反人民的内战,为了维持四大家族的封建买办法西斯的独裁统治,继承“宁赠友邦,勿予家奴”的卖国衣钵,变本加厉的签订了集古今中外卖国条约之大成的蒋美商约。但我们知道,对待大独裁者卖国贼,为人民的意志与力量所推动的时代之轮是严正无情的,二十一条并没有挽救了袁世凯的垂死命运,结果还是一场“新华春梦”,身败名裂,前车可鉴,蒋介石应当用这面历史的镜子,照一照自己。

相关文章
头条焦点
精彩导读
关注我们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