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安置农村户口的退伍义务兵?
第6版(读者来信)专栏:有问有答
如何安置农村户口的退伍义务兵?
问:今年征兵期间,我县流传:今年起,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役后国家安排工作,转吃商品粮。请问:这一说法有根据吗? 湖北监利县
周厚清
答:1987年,国务院公布的有关文件明确提出了安置退伍义务兵的原则:“从哪里来,回哪里去。”这就是说,从农村入伍的义务兵退伍后回农村参加劳动;从城镇入伍的义务兵退伍后回城镇工作。
为什么30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农村入伍的义务兵退伍后回农村的原则呢?
一、义务兵役制是我国兵役制度的主体,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我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义务兵服满现役,应返归故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
二、我国的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80%,兵员的补充主要来自农村。把农村户口的退伍军人都招工进城是不现实的,也是做不到的。
三、我国广大农村迫切需要各方面的建设人才。农村退伍的义务兵经过部队的教育和锻炼,有知识、有技术、有才能,将是一支振兴农业经济、建设新农村的生力军。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伍后回到农村是大有可为的。
党和政府一直把农村退伍军人的安置问题作为整个安置工作的重点,提出了要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相结合的办法,帮助回农村的退伍军人解决无房、缺房等困难。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还有这样的规定,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义务兵,应给予适当照顾。对有一定专长的,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民政部安置司 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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