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立法成绩显著
第5版(国内专页(政治·法律))专栏:
我国地方立法成绩显著
曹炜
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1986年12月修改的地方组织法,扩大了地方的立法权限,进一步调动了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加快了立法步伐。据统计,1979年至1989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1724件。法规内容涉及政治、财政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族及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方面的工作。
这些地方性法规,不少是对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补充。新婚姻法颁布后,西藏、宁夏、贵州、青海、四川、新疆、内蒙古等省和自治区,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分别制定了施行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和变通办法。为了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全国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制定了适合本地区实际的普及义务教育条例和办法。全国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选举法制定和颁布了选举法实施细则,有效地保障了每个公民参政议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有些省、市针对本地一些突出问题,在国家尚未正式立法的情况下,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先行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江苏、云南等省的“严禁赌博条例”,上海市的“青少年保护条例”,北京市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福建、河北等省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辽宁等二十几个省(区、市)的“计划生育条例”等等,都是在国家尚未立法而地方又急需的情况下制定的。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禁止痴呆傻人生育的规定”,是我国第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限制痴呆傻人生育的法规,其基本精神是重在禁育不在禁婚。这对于贯彻我国的人口政策、限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有深远的意义。
1989年,广东、安徽率先制定了“保护公民举报条例”,从法律上保护了公民举报权利的正确行使,鼓励公民与腐败现象作斗争,推进廉政建设,逐步形成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机制。同时,条例还对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损害的,规定了保护措施,对举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规定了罚则。
在1700多件法规中,经济法规居各类法规之冠,占总数的33%。内容包括环境保护、交通、城市管理和建设规划、保护农村专业户的合法权益等等。一些地区和14个沿海开放城市,为鼓励外商投资,还制定了一批涉外法规。
加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建设,使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这是各地区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中的又一个特点。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大城市都颁布实施了“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人事任免办法”和“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还有20个省、市制定了“监督工作条例”,对人大监督工作的方式和程序作出了法律规定。
在地方性法规中,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法规也占了一定比重。各地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依照当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了自治条例和变通办法。云南省制定的“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针对该州居住着傣、景颇、阿昌、德昂、傈僳等少数民族的特点,对各少数民族干部在国家机关中具体数额和配备作了规定。既保障了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又体现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原则。

相关文章
头条焦点
精彩导读
关注我们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