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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决定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行动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2-27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决定 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行动 第2版(要闻) 专栏: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决定 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决定 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行动

第2版(要闻)
专栏: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决定
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行动
本报北京2月26日讯 记者李建兴报道: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动员大会昨天在北京召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公安部副部长罗锋在动员大会上讲话并做了具体部署。
  据介绍,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安排是2003年3月至2003年9月。联合行动的重点地区是河北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山西省等。
  联合行动将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取缔、捣毁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制售窝点和网络为重点,依法严惩参与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分子,以及为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提供资金、机械、印刷、包装、运输、加工等便利条件的违法单位和个人。
  在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联合行动期间,凡主动交代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问题,主动上缴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及制假机械、原辅材料的,酌情依法从轻处理;凡顶风作案的,坚决依法从重处理。
  对举报、协助查处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活动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010—88372260;公安部举报电话:010—65254722。
  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查处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侵害打假执法人员人身权利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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