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法》执法检查有创新 监督与立法相结合
第15版(聚焦人代会·历史回放)专栏:
2001年8月至9月
《农业法》执法检查有创新
监督与立法相结合
晓浓
在全国人大的监督史上,从来没有一部法律像《农业法》的执法状况这样受到如此的重视:《农业法》施行9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6次执法检查。其中,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连查4次,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2001年查了两次。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进行的《农业法》的执法检查有两处创新:
其一,多种监督手段并用。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该法进行检查的同时,还听
取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和增加农民收入情况的报告。执法检查和听取报告两种监督形式的有机结合,大大增强了对“三农”问题的监督实效,促进了农业法的贯彻实施。这成为多种监督手段并用的一次成功创新。
其二,监督与立法相结合。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阶段,农产品供给实现了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大体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在农业发展的新阶段,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修改《农业法》列入了立法规划,这也给执法检查者出了一道“考题”。
为了取得《农业法》执法现状的第一手材料,执法检查组成员深入田间地头走访农户,详细了解农业法的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也结合实际提出了一些修改的意见和建议。执法检查的成果,成为《农业法》修订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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