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版自由的是非问题
第6版(理论研究)专栏:
关于出版自由的是非问题
袁亮
有没有抽象的超阶级的出版自由?
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认为,出版自由是没有阶级性的,无需服从于一定的阶级利益和遵循一定的政治原则。他们说,我国现行宪法既在序言中说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又在正文中说要保证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这是于理不通,不合逻辑的”。他们扬言要重新制订宪法,企图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出版自由的阶级性质,使之成为与四项基本原则相对立、相脱离的出版自由。然而,这到底是什么样的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不是不具有阶级性?
出版自由是属于政治自由的范围。从其发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看,它始终是与一定的阶级关系、阶级矛盾相联系的,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阶级赋予它的内容是不同的。世界上不存在抽象的出版自由,而只有具体的出版自由。在存在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的情况下,出版自由不能不带有阶级性。就是说,只有阶级的出版自由,而无超阶级的出版自由。在任何社会,出版自由作为一种观念,属于意识形态范围,经过国家的法律认可,则是一项民主权利和政治制度,它都是有阶级性的,都是这个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部分,必须为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基础服务,对这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只能起促进作用而不能起破坏作用。同时,出版自由对上层建筑中的其他组成部分,也必须与之相适应,也只能起促进作用而不能起破坏作用。如果一种出版自由制度违反了这个社会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违反了这个社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需要,与之相脱离、相对立,那它也就失去存在的前提。
列宁在苏联建国初期讲到出版自由问题时指出:“我们要弄清楚是什么样的出版自由?为了什么?为了哪一个阶级?”列宁肯定了资产阶级提出出版自由的进步性和阶级性。他说:“‘出版自由’这个口号,从中世纪末到19世纪,在全世界成了伟大的口号。为什么呢?因为它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进步性,即反映了资产阶级反对僧侣、国王、封建主和地主的斗争。”同时,列宁也指出:“凡是有资本家的地方,出版自由就是收买报纸、收买作家的自由,就是暗中收买、公开收买和制造有利于资产阶级的‘舆论’的自由。”列宁接着指出,在社会主义的苏联,对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来说,“我们一直在世界上最好地执行了‘出版自由’这个任务。”同时尖锐地批评了“工人反对派”成员米雅斯尼柯夫提出的在苏联“从君主主义者到无政府主义者都享有出版自由”的严重错误,指出这是“坚持非党的反无产阶级的‘出版自由’口号”,其危害就是让国内外的资产阶级及其忠实奴仆有反对社会主义的自由。(参见《列宁全集》第32卷,第491——495页)列宁讲得很清楚,资本主义的出版自由是为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的,而社会主义的出版自由则是为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服务的。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的出版自由。它是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为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争取的基本权利之一。建国后,先后通过“共同纲领”和宪法予以确认和保障。新中国的出版自由,从根本上摆脱了资本的控制和束缚,反映了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与要求。它有利于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有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与资产阶级出版自由相比,它具有极为明显的优越性。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在旧社会根本谈不上有出版自由,到新社会才真正享有这种权利。
不言而喻,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出版自由,是在遵循四项基本原则前提下的出版自由。因为载入宪法的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的立国之本,是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四项基本原则包括了我国的指导思想、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在我国,把四项基本原则同出版自由统一于宪法中,实行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前提下的出版自由,是完全符合无产阶级的“理”和“逻辑”的。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把四项基本原则同出版自由对立起来、割裂开来,要求有脱离四项基本原则的出版自由,也就是要求有权通过出版物反对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指导思想的自由,传播西方资产阶级错误观点和腐朽思想的自由,制造颠覆社会主义共和国反动舆论的自由。这是一种反无产阶级的即资产阶级的出版自由。如果实行这样的出版自由,就会破坏我们立国的基础,损害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指出这种否定四项基本原则的出版自由的阶级性质和严重危害,绝不是危言耸听。看一看在平暴以前资产阶级自由化泛滥时,我国一部分出版物存在的混乱情况和恶劣影响,善良的人们就会明白这一点。这几年,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写了不少反党反社会主义的作品。有的攻击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鼓吹西方的多党制;有的诋毁社会主义公有制,宣扬私有制;有的诬蔑马克思主义,推崇西方资产阶级观点。还应看到,西方对我国进行和平演变和思想渗透,出版物是一个重要渠道。正是这种反党反社会主义舆论的泛滥成灾,以致最后酿成去年春夏之交的政治动乱和反革命暴乱,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严重的灾难。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确否认出版自由的阶级性,否认那里的出版自由是为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的,然而这不过是以此掩盖它的阶级实质而已。体现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西方国家的法典,既有出版自由的内容,也有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制度的内容,两者是统一的,而不是互相对立的。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的《人权宣言》和1791年美国资产阶级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是世界上较早地确认公民有出版自由的法典。但是,《人权宣言》、法国的宪法、美国的宪法及修正案等资产阶级法典,均确认资产阶级私有制和资产阶级专政。谁也不会怀疑,资产阶级法典中关于出版自由的规定,丝毫不能动摇、损害同一法典中关于资产阶级私有制和资产阶级专政的更为本质的规定。这就是说,西方的出版自由是以维护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为前提的。在那里,有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出版自由,却无损害资产阶级利益的出版自由。有时也允许出版一点批评资本主义社会消极现象的东西,但以不造成对这一制度的“实际威胁”为限。因此,尽管西方国家宣扬出版自由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人人得而有之,实质上只是资产阶级维护其阶级统治的“最宝贵的”特权而已。
这个问题不仅从资产阶级法典中看得很清楚,而且从资产阶级国家的实际生活中也可以得到证明。极力标榜民主自由的美国就是这样。在我国去年春夏之交发生动乱和反革命暴乱的日子里,“美国之音”和一些美国出版物,一方面大肆传播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社会主义、攻击我国政府制止动乱和平息反革命暴乱的谣言和谬论,另一方面,却不让发表揭露动乱和反革命暴乱真象、理解和支持我国平暴正义行动的公正言论,有的出版物偶有发表,也受到围攻。这使人深深感到美国出版自由的阶级性是十分强烈、十分鲜明的。
有没有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出版自由?
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认为,出版自由应该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无限制的,自己想出版什么就能出版什么。如果有条件、有限制,就是不自由或自由太少。他们只要权利,不讲义务,只讲保障,不要限制,把权利与义务、保障和限制割裂开来,要求一种不尽义务、不受限制的出版自由。世界上到底有没有这样的出版自由?
同其他自由一样,出版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也就是有条件的,有限度的。人们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时,离不开一定的义务。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第476页)在一切建立了正常的法制秩序的社会里,任何人在依法享有出版自由这一权利的同时,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必须遵守法律对这种权利的限制,把权利和义务割裂开来是不正常的现象。在这个问题上,资产阶级思想家和资产阶级法律也有类似的看法。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4页)《人权宣言》指出:“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中外宪法选编》第279——280页)当然,在不同的社会里,由于不同的阶级利益,通过法律规定的出版自由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和限制,其具体内容是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
我国的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同时也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的十三大报告在提出制订新闻出版等法律的任务时指出:“使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同时依法制止滥用权利和自由的行为。”根据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时,不能在出版物中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诬陷和诽谤他人、泄露国家机密、传播淫秽色情等内容。这是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在资产阶级自由化的鼓噪声中,似乎西方国家的出版自由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在那里什么样的思想和见解都可以通过出版物发表。这是不符合西方真实情况的。西方国家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和利益,对出版自由的限制不是很少,而是很多的。比如不准煽动暴动和叛乱,不准泄露国家军事机密,不准侮辱议会、法庭和军队,不准危害社会秩序,不准诽谤他人等等。实行出版自由比较早的英国就是这样。恩格斯在1844年就说过:“有人认为,任何地方的出版自由都不如英国的出版自由这样广泛,这种看法一般说来是对的。不过,英国的这种自由也还是很有限的。诽谤法、叛国法和渎神法都沉重地压在出版事业的身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95页)英国1980年出版的《牛津法律大辞典》指出:“出版自由总要受到禁止煽动和诽谤的一般法律、藐视议会和法庭法、《公务保密法》以及战时临时特别审查制度的限制。”(中译本第355页)。
出版自由除了在政治上要遵守法律的限制以外,还要受到一个社会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的限制。因为出版活动包括思想文化活动和经济活动,实现出版自由需要有一定的编辑、印刷、发行的资金、设备和人力,需要有一定阅读水平和购买能力的读者。这些条件不完备,出版自由也不可能很完备。我国从建国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国家投入不少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使出版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1956年,全国只有出版社97家,到1989年底已达500多家。与此相配合,书刊印刷能力和书刊发行能力也有了成倍的增长。读者购书能力也从解放初期的5000万元,发展到1989年的60亿元。这就为人民行使出版自由权利提供了越来越多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但是,我国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为出版事业提供的财力物力人力还有限。这是我国目前存在科学文化著作出版难的重要原因。随着经济文化建设的发展,人民行使出版自由权利的条件也会进一步改善。
在发达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比较高,实现出版自由的物质和精神条件相对来说要好一些。然而由于社会财富主要归资本家掌握,因此这些较有利的条件却成为实现资产阶级出版自由、限制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群众出版自由的手段。西方的出版业主要是掌握在资产阶级的财团和政治集团手中,出版活动也是要服从于这些财团和政治集团的意志和利益。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群众在形式上有出版自由,但是由于他们自己没有必要的物质条件,也就很难获得事实上的出版自由。在那里,钱的多少决定了出版自由的多少;没有钱,出版自由就是空谈。
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为什么要提出这种客观上不存在的没有限制的出版自由?说穿了,无非是想排除他们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一切障碍,让他们占领出版阵地,更加为所欲为地搞资产阶级自由化,以实现其推翻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近年来,他们置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于不顾,滥用出版自由的权利,肆无忌惮地出版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著作,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引起了广大读者的义愤。然而,他们还嫌碍手碍脚,还嫌自由太少,于是制造“出版自由是绝对的、是无条件的”等等奇谈怪论,企图攫取更多的滥用出版自由的权利。这是绝对不能允许的。他们的违法活动和违法书刊,理所当然地要受到依法制止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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