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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通过联盟和共和国权力区分法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1990-04-27 23: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苏联通过联盟和共和国权力区分法 第4版(国际新闻) 专栏:   苏联通过联盟和共和国权力区分法 新华社莫斯科4月26日电 据塔斯社报道,苏联最高苏维埃26日在两'...

苏联通过联盟和共和国权力区分法

第4版(国际新闻)
专栏:

  苏联通过联盟和共和国权力区分法
新华社莫斯科4月26日电 据塔斯社报道,苏联最高苏维埃26日在两院联席会议上通过了联盟和共和国权力区分法。
法律规定,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享有“除它们交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实施的权力以外的其领土上的全部国家权力”,全联盟的权力未经它们同意不得扩大。
根据这项法律,纯属联盟权限的有:解决共和国之间的争端,确定苏联国界,批准并执行全苏预算,建立苏联国家银行体系、统一货币体系、全联盟税收体系,管理交通运输、动力工业、邮电通讯、国防工业,制定苏联对外政策,保卫主权和领土完整,领导武装力量和确保苏联国家安全等。
法律规定,如果联盟部和主管部门的法令与共和国法律相抵触,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最高国家政权机关有权中止这些法令在其境内的效力。
这项法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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