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办案却“三情”
第13版(党的建设周刊)专栏:议论风生
纪检办案却“三情”
郝相明 崔现吉
一却“盛情”。到发案单位办案,自然希望单位的领导能够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但是,办案人员要注意“度”的掌握,“盛情难却”也要“却”。却“盛情”就要慎欲望,牢记办案纪律,不为灯红酒绿所动,不为金钱美色所惑,保持良好的品行和高尚的情操,使自己的言行无愧于一个纪律检查人员的称谓。
二却“私情”,不以权谋私。到发案单位办案,需要发案单位提供人力财力上的一些便利条件。但是,决不能借机揩油,贪小利而忘大义。却“私情”就要戒私心。以权谋私,手中的权力就会成为自掘坟墓的工具,权力越大摔得越重。
三却“人情”。滥用职权随意执纪问题不可忽视,个别办案人员存在执纪随意性,出现滥用职权办“人情案”、“关系案”问题。却“人情”就要忠于党的纪律。查办案件履行职责,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力,如果怕得罪领导,怕得罪亲友,就做不到公正执纪、不枉不纵。这就要求办案人员敢于扶正祛邪,扬清激浊,不困于“人情世故”。做到不因个别领导的过问影响对案件的查处,不因“说客盈门”影响对案件的查处,不因种种压力影响对案件的查处。
分析那些“重情”办案人员的心理,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出自于他们没有摆正党的纪委检查人员的位置;二是混淆了正常人情往来与非正当请客送礼的界限;三是忽视了“小与大”的转化关系;四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滋生的金钱观,也改变了个别纪检人员的理想信念。
“勿轻小事,小隙沉舟;勿轻小物,小虫毒身。”实践告诉我们,病菌的侵入是从人身体的某个小部位开始的,防微杜渐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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