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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种子法在实施中“搁浅”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4-23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别让种子法在实施中“搁浅”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别让种子法在实施中“搁浅” 魏晓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自2000年12月1日实施两'...

别让种子法在实施中“搁浅”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别让种子法在实施中“搁浅”
魏晓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自2000年12月1日实施两年多来,经过各级人大和政府的不懈努力,这部法律的贯彻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种子法的颁布理顺了种子执法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了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加强了品种管理和区域检查,也加快了品种审定和推广步伐,强化了种子市场整顿,加大了对假劣种子的查处力度。
  尽管如此,种子法在实施中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如,对种子法的认识不到位,特别是基层领导与农民群众对种子法的基本内容了解不多,有相当一部分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许多消费者缺乏种子知识,自我保护能力差,不会运用种子法这个有力的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执法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现在的情况是,省级管理机关实行专业执法,市级是受农业局委托搞专业执法,而县一级有的是专业执法,有的是综合执法。这种上下不一致的情况,导致了执法衔接不好或管理盲区的出现,影响了执法工作的开展。
  三是存在区域封锁现象。尽管种子法已实施两年多了,而部分县市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实行区域封锁,限制外地种子种苗经营单位进入本地市场,这就制约了种子种苗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利于农民用种和种子种苗科技的普及推广。
  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处理方面,一些地方还需要依据种子法进行补充。如,在农作物和林木优良品种的选育与审定管理、种子的调运以及质量的检验和检验机构的认定、行政管理和执法队伍建设、法律责任等方面都需要依据种子法进行完善。
  针对一些地方在实施种子法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要有针对性地加强种子法的普法工作。各级政府和领导要把种子产业的发展与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培育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结合起来,提高对贯彻这部法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增强依法治种的自觉性。
  还要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不断提高执法水平。要加强对重点市场、重点种子种苗、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尤其是对城乡结合部、偏远山区和林区,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和种子种苗验证等关键环节,建立种子承诺和投诉制度,确保农户用种的安全。
  最后应建立种子执法专项经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种子法已明确规定要设立种子专项资金,但目前具体办法仍未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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