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引咎辞职”的思考
第16版(民主与监督)专栏:法治论苑
对“引咎辞职”的思考
张泽锋
本来,人们对“引咎辞职”并不陌生。在国外,不管是因为责任事故还是政绩平平,还是因为经济危机抑或金钱丑闻,每年都有官员主动下台。在中国古代,引咎辞职的也不乏其例。然而,上级问责与官员请辞不一样,存在着被动与主动的根本性差别。事实上,我们至今还未见一位官员为洛阳火劫、“毒米事件”、“黑心棉”等引咎辞职。
近年来,一些地方、一些单位发生了一些完全不应该发生的事故。事故原因查明之后,更多的是当事人受到了法律或行政处分,但却少有“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受到什么处理,当然也很少见到有引咎辞职者。这是很令人深思的。
由于官本位思想严重,相关官员虽对应负责任心知肚明,但为了保官保位,便有意推诿责任,压根儿就没想对人民负责。由于制度缺陷,主要领导均系严格选拔按程序任命,眼下尚无引咎辞职的具体规定,人民群众又缺乏制约和罢免官员手段,纵然乌纱要摘也是上面的事。因此,官员未经批准大概还不便引咎辞职。
公仆们常说的一句话就是,“为官一任,守土有责”。可在一些事故中造成人命伤亡因官员的失职与不负责任而灰飞烟灭,有关官员连引咎辞职的勇气都没有,岂不愧对了此话的分量?还有什么比面对人命关天的重大事故连责任都不敢承担更为可怕的事呢?
当然,引咎辞职并非就是一“辞”了之,该追究法律责任的当然还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应该尽早制定出官员引咎辞职的相关规定,增强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心,形成官员勇于承担责任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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