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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辞职”莫成犯罪“保护伞”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4-23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引咎辞职”莫成犯罪“保护伞” 第16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引咎辞职”莫成犯罪“保护伞” 李骥   近年来,我国许多地方在建立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问题'...

引咎辞职”莫成犯罪“保护伞”

第16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引咎辞职”莫成犯罪“保护伞”
李骥
  近年来,我国许多地方在建立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问题上进行了初步探索,为那些不称职而又不够免职的领导干部寻找到一种“软着陆”的方式。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有些地方在具体操作中不尽如人意,目前,各地存在着有咎不辞、有咎难辞、一辞了事等现象。
  领导干部“冲击波”
  发生重大事故,党政干部要自责。2002年4月,陕西省连续发生三起特大安全事故,陕西省21名县处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有关负责人受到严肃处理。
  民主测评,末位干部要淘汰。江苏涟水县出台的《乡局级干部引咎辞职暂行条例》,规定年度综合目标考评,本单位连续3年处于最后的3名主要领导干部必须引咎辞职;干部考察、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达50%,且不称职票达30%以上的必须引咎辞职。
  任务不达标,领导干部要下岗。海南万宁市规定,完成年度财政收入任务90%以下的乡镇,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和乡镇的财税机关负责人要引咎辞职,蹲点该乡镇的市领导也要承担责任。
  政绩平平,部门干部要下台。为革除干部能上不能下这一弊端,吉林省蛟河市率先推出乡局级干部引咎辞职制度。长期以来,干部不犯错误不能下,似乎成了不成文的惯例。在这样的氛围下,一些干部大错误不犯、小毛病不断,政绩平平,缺乏进取意识。因这样的干部没有明显的错误,所以不够免职,但他们长期占着位子不干事。这不仅贻误了工作,影响了党的形象,还阻碍了干部队伍的优化进程。
  有时成为“保护伞”
  引咎辞职虽然是领导干部管理的一种新尝试、新举措,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但由于党内腐败风气的影响,干部管理部门纪律松懈、督查不严,使引咎辞职这一新生事物受到扼杀,甚至少数人钻了引咎辞职的空子,用歪曲了的引咎辞职来打马虎眼,使引咎辞职有时候成为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以权谋私,一“辞”了事。据2000年初《中国青年报》报道,去年江苏省泗洪县15名科级干部主动辞去各自的领导职务,成为该县推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以来的第一批“自动下台”干部。据介绍,这15名科级干部中有县供销总社主任、总工会副主席、政法委副书记和一些乡镇长等。他们引咎辞职的原因是经测评干部称职率不达标,有的政绩平平,有的犯有以权谋私等严重政治和经济问题。这15名干部引咎辞职的主观意图固然不错,但实际效果大打折扣。据报道,15名引咎辞职的干部,“仍保留原级别,由组织上重新安排工作”,“新的工作岗位都是‘非实职性和非领导性’的职务”。“保留原级别”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拿跟原来一样多的职务津贴,意味着享受跟原来一样的福利待遇。
  规定“指标”,形成隐忧。去年3月重庆对发生安全事故的本地或本单位有关领导实行引咎辞职制度。该制度规定了引咎辞职的“硬指标”:一年内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事故两次,或发生死亡30人以上事故一次。严格地说,分管领导或一把手因重大、恶性事故引咎辞职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事故中死了多少人,而在于他有多大“咎”,该“咎”与死亡人数并不一定成正比——死10人的事故责任未必比死30人的事故责任小。给引咎辞职制订“硬指标”的最大隐忧是,上面定下数字硬杠杠,下面就会产生对策,少数地区、部门和单位在“出事”之后很可能会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修改死亡人数,以保住一批人的乌纱帽。
  假作辞职,愚弄世人。有的领导干部因犯有严重失职、渎职错误,明明是“因咎被撤职”,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在公开场合口口声声称“他们是引咎辞职”,以此来照顾“撤职干部”的情面,从而愚弄世人,变相地为违法犯罪者撑起“保护伞”。这样弄虚作假,大大便宜了那些心黑皮厚的官员,而严重委屈、伤害了有道德感的官员。
  干部管理新机制
  实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尝试,是我国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建立的干部管理的新机制,它为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开辟了一条“下”的渠道,对解决干部“能上能下”的问题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引咎辞职制度毕竟是一种“新尝试”、“新机制”,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尽快立法,明确体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仝志敏在接受北京一家媒体采访时说,就目前所知,国内外还没有关于“引咎辞职”的法律条文,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更像一种“不成文的规定”。由于没有法律来规范,对引咎辞职很难界定。
  严查细核,规范操作。组织人事部门对引咎辞职对象的不称职行为要认真调查核实,要按规定程序规范操作,具体说,要认真把好“三关”,即测评关、调查关、审核关,努力为执行引咎辞职制度构建规范化操作平台,从而保证引咎辞职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后,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找其谈话,指出其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引导他们冷静反思,总结教训,振作精神,勤奋工作。同时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的安排。引咎辞职人员到新单位工作后,单位要注意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单位一把手要定期找其谈心交心,掌握其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尽可能为引咎辞职人员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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