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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案导读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4-16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新案导读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新案导读 导读人:巨源   公共场所安全有隐患 少年被电死三方负责 梁军   导读:这又是一起公共场所的安全隐患酿'...

新案导读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新案导读
导读人:巨源
  公共场所安全有隐患 少年被电死三方负责
梁军
  导读:这又是一起公共场所的安全隐患酿成不幸事故的案例。值得我们关注的是,隐患并非不可预见,案件责任方之一的食品所早在楼房建成之初就意识到这个问题,但他们在稍做努力后就放弃了。假如当时各部门就能预见今日自己要承担的责任,他们无疑就会坐下来解决问题。由此可见,事先分清公共场所相关单位的责任,不失为避免不幸事故发生的一个有效办法。
  1998年,经镇城建办审批,湖北枣阳市梁集镇食品所在原来门面坡房的地方,建成一两层住宅综合门面楼。新房建好后,食品所发现该房北山墙顶部距高压线的水平距离较近,不符合居民区内安全距离的标准,于是找梁坡电站解决,但由于未能协商一致,移动电线杆一事就此搁置。
  2002年8月16日,湖北枣阳市梁集中学一年级学生严伟与同学王英杰、王力一起来到该门面综合楼顶上玩耍时,不慎触及高压电线身亡。事故发生后,严伟父母严明峰夫妇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电力局、食品所、城建办赔偿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等计89750元。
  法院审理认为:供电局作为高压线路的产权所有人、管理人,对严伟死亡事故发生具有明显的过失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民事责任;食品所将综合楼南楼楼梯房门打开后不锁,具有疏忽大意之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民事责任;城建办应承担造成该事故不能预见的民事责任;而原告作为其子的监护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判决如下:在严明峰夫妇因子死亡所致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4550元中,供电局赔偿60%;食品所赔偿25%;城建办赔偿10%。
窗户从天而降 法律讨回公道
  张胜利 马向娟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002年7月17日下午7时左右,12岁的郑州市中原区某学校学生彭某从家中出来准备去买枝笔,当其行至邻居郑州市电缆厂工人齐某家楼下时,突然从齐家三楼掉下一扇玻璃窗框,正好砸中彭某头部。彭某受伤后被送往河南省地质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之后,彭某被转院至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进一步诊断为脑外严重损伤。
  由于就经济赔偿问题彭某未能与齐某达成一致意见,彭某于日前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对其房屋上的窗框负有维修管理不善之责。鉴于被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的伤是由于承租户的过错造成,因此,原告因被砸伤而受到的损失,由被告承担。法院判决,被告齐某赔偿原告彭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9973.63元。
  超载造成车辆损坏 车主货主责任分担
  张华 付风安
  导读:一辆本来只能装载5吨货物的车辆却装了17吨货物,超载程度让人咋舌,而事实上,如此“小马拉大车”的现象也是众多交通事故的原因所在。幸运的是,本案中这满满一车拉的只是桔子。如果这一车拉的是煤气罐或者危险化学品之类的货物,后果我们可以想见。因此,针对交通运输过程中的这种超载现象,有关部门有必要下定决心整治一番了。
  2002年11月11日,车主卢某与货主牟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卢某将牟某的14吨桔子由浙江临海运至山东滨州,并约定“如超出14吨造成车辆损失,由托运人承担”。牟某隐瞒装运桔子的重量在车上装了17吨重的桔子。运输途中,车辆因严重超载在高速公路上损坏,造成损失1万余元,双方就损失承担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卢某明知车辆载重量为5吨,却与牟某签订14吨桔子的合同,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牟某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责任。遂判决牟某赔偿卢某所受损失的25%,其余损失由卢某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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