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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利用“人权”问题干涉我国内政——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国际法教授赵理海在全国政协大会的发言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1990-03-27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不许利用“人权”问题干涉我国内政——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国际法教授赵理海在全国政协大会的发言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不许利用“人权”问'...

不许利用“人权”问题干涉我国内政——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国际法教授赵理海在全国政协大会的发言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不许利用“人权”问题干涉我国内政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国际法教授赵理海在全国政协大会的发言
去年春夏之交,国际敌对势力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他们摆出一副“民主旗手”、“人权卫士”的架势,打着“维护人权”的旗号,无理指责中国平息反革命暴乱是什么“无视人权”、“侵犯人权”、“镇压民主运动”,掀起了一阵反华浪潮。美国众参两院一而再、再而三通过“国务院授权法”所附制裁中国的修正案,把美国采取的“制裁”措施列入法案,企图对中国施加压力。美国国务院发表的“人权报告”,无视我国平息暴乱的事实真相早已大白于天下,竟又以谣言和谎言为依据,借口所谓“人权”问题,对我国政府横加指责,甚至把中国人民所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诬蔑为“加强极权措施,控制政治见解”。所有这一切,都是粗暴干涉中国内政、肆意践踏国际关系准则的霸权主义行径。
有人提出“人权无国界”、“对人权的关怀不是干涉内政”、“不干涉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等奇谈怪论。这是对《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准则的严重歪曲。根据《联合国宪章》,不干涉内政被列为实现联合国宗旨应遵行的原则之一。《宪章》第二条七款明文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第二届联合国大会1946年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则强调不干涉的义务。依照《宣言》第三、四条,“各国对任何他国的内政外交有不加干涉的义务”;各国更“有不在他国境内鼓动内乱,并防止本国境内有组织鼓动此项内乱活动的责任”。更重要的是联合国大会1965年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和1970年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根据这两个宣言,不干涉原则包括:(一)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的内政或外交;(二)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其他措施强迫他国,使他国在行使主权权利上屈服;(三)每一国家均有不受任何形式干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原则宣言》郑重宣布,“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制度的任何形式的干预或试图威胁”,都是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
当今的世界上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制度,各国的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又互有差异。每个国家都有权根据其具体情况,对本国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加以规定,这纯属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任何国家、国际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不得强迫他国接受其“价值观念”、政治信仰或政治制度。
诚然,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三款,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同样,《宪章》第十三条也规定,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助成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宪章》第五十五条重申,“促进全体人类之人权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宪章》第五十六条则规定,各会员国承担“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本组织合作,以达成第五十五条所载之宗旨”。然而,上述规定如不正确地加以理解,就可能导致对有关国家内部事务的干预,并为《宪章》第二条七款所禁止。
西方有一些人说,由于“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已载入《联合国宪章》而成为一项国际法原则,一个特定国家如何对待其本国公民,“已不再是绝对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即不属于一国的内政,而必须置于国际社会的保护之下。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人权的保护必须通过每个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来实现。所谓“基本人权”,并不是像联合国这样的国际组织赋予个人的,而是由各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保障实施的。每个国家应保障其本国公民享有一定的权力,任何外国势力或国际组织都无权干涉。十分明显,所谓“人权的国际保护”、“对人权的关怀不是干涉内政”、“不干涉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是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规定的,只能被用来作为干涉别国内政的理论根据而已。
必须指出,人权问题是否属于“一国国内管辖事项”,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区别的标准是,在大小霸权主义的侵略和扩张下,在新老殖民主义的统治下,或在种族主义的奴役下,是否侵犯了当地人民的民族自决权、发展权或个人人权。侵犯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和种族灭绝;进行国际恐怖主义的活动;实行奴隶制和贩卖奴隶;制造、驱赶和迫害难民等侵犯集体人权的行为,都属于国际法的领域。对此,国际组织、整个国际社会有权加以谴责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反之,其他尊重人权问题,如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保护少数民族、保护妇女儿童等,则属于每一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任何外国或国家集团都无权加以干预。
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国际敌对势力以“关心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的内部事务,是他们的既定政策,也是长期以来他们对社会主义国家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重要一环。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国际敌对势力同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渗透与反渗透、颠覆与反颠覆、‘和平演变’与反‘和平演变’的斗争将长期存在”。因此,对国际敌对势力利用“人权”问题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推行“和平演变”的阴谋,我们必须保持高度警惕!
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保障了各族人民享有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信仰、人身自由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这是我国重视人权的具体体现。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法制的加强,我国正在进一步完善民主制度,使我国公民的民主权利得到进一步的保障。去年我国政府平息暴乱,恢复了国家和社会的稳定,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这是每个国家政府有权采取的正当行为。然而,某些西方国家却把我国政府为维护宪法、保持国家的安定局面、捍卫11亿人民利益而不得不进行的平息反革命暴乱诬蔑为“侵犯人权”、“镇压民主运动”。这无非是为他们粗暴干涉中国内政制造借口而已。
中国是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将近150年来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如果一个国家丧失主权,还有什么“人权”可言?国际敌对势力假“人权”之名,行干涉之实,妄图重新骑在中国人民头上作威作福,是枉费心机的,也是我们绝不容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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