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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缅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1970-01-01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中缅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第4版() 专栏: 中缅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新华社9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缅甸联邦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

中缅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第4版()
专栏:

中缅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新华社9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缅甸联邦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为了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经济技术合作,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缅甸联邦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愿给予缅甸联邦政府经济援助以帮助缅甸联邦政府发展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在1961年10月1日至1967年9月30日期内,给予缅甸联邦政府以无息的、不附带任何条件和特权的贷款,贷款金额为三千万英镑。此项金额如在上述期内未能用完,可由双方协商延长使用期限。
在协定有效期内,此项贷款,由缅甸联邦政府根据双方商定的经济建设项目分期使用。上述贷款缅甸联邦政府将自1971年起至1980年止的十年时期内,分期以中国同意的缅甸联邦出口货或第三国货币偿还。每年偿还上述贷款的十分之一,十年还清。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可能和缅甸联邦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上述贷款金额内向缅甸联邦政府提供下述范围内的技术和物资:
1、派遣专家和技术人员以提供技术援助;
2、提供成套设备、器材和技术;
3、帮助训练缅甸联邦的技术人员;
4、提供其它物资用以取得所同意的建设项目所需的缅甸货币。
第三条
根据本协定第二条派遣的中国专家、技术人员的往返旅费和在缅甸联邦服务期内的工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负担;中国专家和技术人员在缅甸联邦服务期内的生活费用由贷款中支付,其生活标准不超过缅甸联邦同等人员的生活标准。缅甸联邦政府派遣到中国的实习生的生活费用,由贷款中支付。
第四条
有关贷款的动用和偿还的账务记载问题,由中国人民银行和缅甸联邦银行另行商定。
第五条
双方政府将指定代表根据第二条的规定讨论和确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缅甸联邦政府的具体项目和技术及其实施办法,并签订议定书。
第六条
本协定的执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缅甸联邦方面是缅甸联邦政府国家计划部。
第七条
本协定自1961年10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1980年12月31日止。
本协定于1961年1月9日在仰光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缅文及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周恩来缅甸联邦政府全权代表
吴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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