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案件证人心态
第6版(读者来信)专栏:
经济案件证人心态
最近,一些办案人员反映,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由于一部分证人不愿作证,给办案带来一定困难。这些人大致表现是:
不敢作证。由于相当一部分的经济犯罪是有权有势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握有实权的经办人所为,他们在自己的“领地”内是呼风唤雨的“实力派”人物,一些群众畏于权势,担心“穿小鞋”,被报复,即使明知真有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敢作证。某单位一个举报一名领导干部有经济犯罪行为的举报人,一天内两次遭到一伙素不相识的人的殴打。
不愿作证。经济犯罪案件中有相当数量的犯罪是为了小集体的利益,“利益均沾”、“人人有份”。因此,经济罪犯容易迷惑一些群众,取得人心、取得同情。作为受惠者,当然不愿作证。
拒绝作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相当一部分人为了自己获得更大的利益,不惜以金钱财物贿赂领导干部或经办人。这些人担心“拔出萝卜带出泥”,自己也受到法律的追究,于是拒绝作证。某检察机关在查处一起受贿案件中,受贿者已承认受贿的事实,但向行贿者调查时,行贿者拒绝作证。
提供伪证。一些共同犯罪的人,受益者、亲友、同事为了私利或掩盖他人的罪行,竟然无视法律、无视事实,作出与事实大相径庭的假证,把水搅浑,对抗调查,企图把经济案件的查处工作引向歧途。
福建顺昌县委政法委员会 林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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