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回扣和手续费的政纪责任
第6版(读者来信)专栏:探讨与研究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回扣和手续费的政纪责任
在经济交往中,国家行政机关干部提取信息费、介绍费、业务费、辛苦费等等,尽管名目繁多,表现形式不一,但都属于回扣、手续费。这些回扣、手续费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的回扣、手续费,是构成违纪的重要因素。有的行政机关干部,利用某些行政管理职能或手中的权力,借以营私。如物资和投资分配权,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立项审批权,进出口商品和外汇计划管理权,或以公费(事业费、行政费、专项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或贷款投资;有的行政干部的子女,特别是经济管理部门干部的子女,凭借家庭关系和影响,利用牌价议价差别,拉扯关系,从中得到回扣、手续费。
但具有一定科技知识和专业特长的离休、退休干部,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生产;或者开办小卖部、洗衣房、理发室等经营服务活动;或者应聘于本地或外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或讲学活动,依合同领取应得的劳动报酬。这些收入,是离退休干部发挥专业特长取得的,不是利用职务之便,因此,是合理合法的。
二、为他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有的国家行政机关干部(受托人)受托于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人),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获取暴利。委托人得暴利,受托人得小惠,损害国家、集体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居间活动中,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这些机关工作人员手中有权力,参与居间活动,就利用职权违反国家政策、法律规定。
四、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物品,只付少数现金,应合理计算差价。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他人以试用、品尝的名义,馈赠物品,而只收受少量现金,或不收现金,这也是当前经济生活中接受回扣、手续费的一种表现形式。接受回扣、手续费的金额应以送礼人购买物品时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已付的金额。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受物品时未付款的,应以接受物品时当地的市场零售价计算。
在经济交往中,国家行政机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规定,给予个人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规定,而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是收受贿赂,都应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其他情节,予以行政处分。
行政监察机关在查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时,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湖北荆州地区监察局 刘家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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