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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海关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监管办法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1990-01-02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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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海关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监管办法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海关总署发布海关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监管办法
新华社北京12月31日电 海关总署近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监管办法》,这一办法自1990年1月15日起实行。
这个办法适用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自愿向境内捐赠进口物资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开展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企业的外方代表,我派驻境外(包括港澳地区)的中资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外国官方或民间经贸团体、外商向我有关单位赠送物资以及无偿援助,不属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范围,不适应于这个办法。
《办法》规定,进口的捐赠物资限接受单位自用。海关对受赠单位申报进口的捐赠物资,凭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验放。对属于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资应加验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对实行集中报批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包括以“在外售券,境内取货”方式接受的捐赠,接受捐赠单位不得转让、转卖增值或串换,也不得经组装加工后在市场出售。对国家实行专营专卖的捐赠物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它捐赠物资,超出自用的,由指定单位收购。海关对经批准接受直接用于本单位工农业生产、科研、教学、医疗卫生、公益事业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免征关税,用于其它方面的照章征税;对捐赠进口的其它物资,属于自用的免税,超出自用的部分照章征税。
《办法》指出,捐赠物资进口的海关手续,由受赠单位自行办理。受赠单位应于捐赠物资进口前向所在地海关交验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经所在地海关审核签署意见后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对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的,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办进口手续,未补缴关税,擅自将捐赠进口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海关将根据有关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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